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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戶縣農民工被困馬來西亞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09-12-23 12:29
標題: 戶縣農民工被困馬來西亞
2007年1月30日,27名戶縣農民工被省國際交流中心境外移民中心(以下簡稱移民中心)送往馬來西亞,因出境手續(xù)不全,27人被當地移民局扣留無法返回。后經多方與馬來西亞方面交涉,2007年4月3日,被扣的27名戶縣農民工返回西安(本報曾對此連續(xù)報道)。
近日,西安市新城區(qū)法院一審以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移民中心原主任有期徒刑9年。另一被告人沈曉舟因同樣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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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1 {6 x/ f4 z4 n( ]7 l 案發(fā)境外打工被困家屬報警求助
* U' G) g: ^. b; c, _ 2007年3月19日,戶縣被困馬來西亞勞務人員的家人來到位于西安市解放路的省國際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交流中心),要求將他們的親人安全送回,而正在等待被“輸出”的幾十名戶縣農民,也紛紛要求退回他們已交的勞務輸出費。1 ^( V" r( v9 ?! J" H! n+ b
事發(fā)當日,省交流中心主任杜建稱,向馬來西亞輸出勞務一事,是交流中心下屬移民中心的主任王積私自辦理。27名民工滯留馬來西亞近50天無法工作也不能回來,是王積違規(guī)操作的結果。隨后,被困人員的家屬向公安機關報案。
4 t% z, g% C+ l) h6 v/ ]; v0 h 2008年8月13日,29歲的移民中心主任王積,因涉嫌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0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騙取出境證件罪被依法逮捕。同日,同伙沈曉舟也因涉嫌犯騙取出境證件罪被依法逮捕。$ g% L) Q; O# R4 q7 P
3 i& v" p! {( ^; N 審理辦旅游簽證非法勞務輸出 + G3 Z( J% X6 S
新城法院一審查明:2006年5月,王積經人介紹結識了北京男子沈曉舟。二人在明知馬來西亞不允許中國建筑工人從事境外勞務輸出的情況下達成協議,由王積在中國國內招收勞務人員,沈曉舟負責以馬來西亞某中介機構的名義,將勞務人員介紹到馬來西亞從事建筑勞務。
; {1 p( [' V$ y9 o 2006年8月,王積在戶縣招收赴馬來西亞勞務人員40多名,收取勞務人員1萬至2.76萬元不等的中介費,并給勞務人員承諾到馬來西亞從事建筑勞務。后王積隱瞞事實真相,并向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了2份赴俄羅斯工作的項目說明書,該出入境管理處給以上40多名勞務人員辦理了護照。沈曉舟陸續(xù)到馬來西亞駐中國大使館為其中27名勞務人員辦理了旅游簽證,并于2007年1月,將27名勞務人員帶到馬來西亞。27名勞務人員因不具備合法勞務身份,被馬來西亞移民局扣留,后在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協調下,于2007年3月底被送回國。8 ^# n: f `5 N. @' F
' @* ?4 B a% g: ?1 Q2 ^ 判決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 D& d3 T6 J) i( a& i! \/ l
法院認為,王積、沈曉舟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在明知馬來西亞建筑勞務市場未對中國開放,且省交流中心及移民中心無權向馬來西亞輸出建筑勞務人員的情況下,擅自招收出國勞務人員,以旅游簽證形式,非法組織他人赴馬來西亞從事建筑勞務,且組織人數眾多,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6 b) p" z+ |) J$ Z. {1 h* e 近日,新城法院一審以王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萬元;沈曉舟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決后,王積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a- _0 u4 c5 n! _7 J! z# J
在法院審理期間,沈曉舟及其家屬已退賠了從王積處所得的中介費61400元。
作者: 無官一身輕 時間: 2009-12-2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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